发文文号:
沪海大研〔2023〕135号
印发日期:
2023-06-02
施行日期:
2023-06-02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拟文部门:
研究生院
文件类别:
人才培养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抽检结果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海大研〔2023〕135号
校内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印发《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海事大学
2023年6月2日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抽检结果处理办法(试行)
为完善和规范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保证学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 号)、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教督办”)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第二条 本办法针对学位论文抽检结果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和“涉嫌学术不端学位论文”。
第三条 在国教督办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出如下处理:
(一)由相关学院(研究院)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取消该导师该年度各级研究生优秀教师、优秀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学校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二)停止该导师博士招生资格1年。若三年内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招2年。
(三)扣减“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学位点下一年度博士招生指标:按每篇扣减博士招生指标2名计算。相关学院(研究院)在未来两年对该博士学位点的学位论文进行重点跟踪和质量监控。
(四)学校对该导师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连续三年重点评审(问题学位论文所在的博士学位点)。
1.每篇博士学位论文送三位校外同行专家盲审,若其中有二位及以上专家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其中有一位专家判定为不合格,学校再送二位专家复审,只要再有一位专家判定为不合格,学校即认定该论文“存在问题”。该论文后续工作程序即刻终止,需经过六个月以上修改,才能重新启动盲审程序。
2.连续三年盲审的专家评审费由该导师承担。
第四条 在市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出如下处理:
(一)由相关学院(研究院)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取消该导师该年度各级研究生优秀教师、优秀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学校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二)停止该导师硕士招生资格1年。若三年内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招2年。
(三)学校对该导师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连续三年重点评审(问题学位论文所在的硕士学位点)。
1.每篇硕士学位论文送三位校外同行专家盲审,若其中有二位及以上专家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其中有一位专家判定为不合格,学校再送两位专家复审,只要再有一位专家判定为不合格,学校即认定该论文“存在问题”。该论文后续工作程序即刻终止,需经过三个月以上修改,才能重新启动盲审程序。
2.连续三年盲审的专家评审费由该导师承担。
(四)扣减“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学位点下一年度硕士招生指标:按每篇扣减硕士招生指标4名计算。相关学院(研究院)在未来两年对该硕士学位点的学位论文进行重点跟踪和质量监控。
第五条 学校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相关学院(研究院)负责人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进行质量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相关学院(研究院)撰写整改报告,提交给研究生院,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汇报;研究生院拟定处理意见建议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按上级要求,向上级报告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六条 对于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结果认定为“涉嫌学术不端学位论文”,由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至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当事人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如确有充分的异议理由及证据,可提出申诉。申诉材料经所在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形成意见。由研究生院聘请校外专家组成审议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情况作出专门的处理方案,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试行)》(沪海大研〔2019〕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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