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学术复核和学位复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8-06设置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学术复核和学位复核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研〔2025〕235号

 

校内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学术公平与学位授予质量,有效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上海海事大学学术复核和学位复核办法》。现予印发,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学术复核和学位复核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2025年7月22日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5年7月22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学术复核和学位复核办法

 

为保障学术公平、维护学位授予的学术质量与权威性、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为学生提供学术复核和学位复核渠道,使其可就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学位授予决定等提出异议,保障评价过程的公平公正。对存疑的学术成果或决定进行独立、客观的复查,严把学术质量关。

第二条 本办法致力于有效防范因程序错误、评审疏漏或不公评价对学生权益造成的损害。通过明确争议处理流程与权责,提升学校管理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公信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异议处理。

第二章 学位授予异议复核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学术复核申请。学校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复核决定。该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如对学校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复核,或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章 本科生申诉流程与要求

第六条 本科生如对毕业论文评定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收到评定结果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复核,逾期不予受理。学院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组织完成复核工作,必要时可以请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复核决定。该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复核程序规定

(一)学位申请人对学院作出的不受理学位申请等决定不服的,在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由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组织复审专家小组,对复核申请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据此决定是否受理该学位申请。

(二)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对学校作出的不授予或撤销学位决定不服的,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校学位办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建学位复审专家小组,审议是否支持复核申请,并将审议结果提交校学位委员会,由其作出最终决定。

第四章 研究生申诉流程与要求

第八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结果申诉规定

(一)研究生如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盲审评阅或答辩评阅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评阅结果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以下情况不得申诉:同一批次盲审评阅及答辩评阅,已行使过一次申诉权利。

第九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申诉要求及结果处理

(一)送审二份评阅书综合评价为CD/DD,或送审三份或五份评阅书综合评价包含CCD/CDD/DDD不通过,申诉及处理程序如下:

1. 申诉申请经导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批同意后,在不修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复审。论文再送二位专家盲审评阅或二位专家答辩评阅,只要再有一份评阅书综合评价“C”或出现“D”,则申诉不成功。若复审“通过”,研究生修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后可以申请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

2. 申诉申请须经导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如果认定评阅专家意见符合事实,可驳回申诉;如果同意申诉,但经再送专家复审意见仍为“不通过”,研究生须进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9个月,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修改时间从申诉申请审批不同意或复审“不通过”意见反馈之日起算。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完成后,重启申请程序,流程从相似度检测开始。

(二)除上述(一)评阅结果不通过的以外,其他不通过的申请及处理程序如下:

1. 申诉申请经导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批同意后,在不修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复审。硕士论文再送一位专家盲审评阅或一位专家答辩评阅,只要评阅书综合评价和单项评价指标全部为“C”或评阅书中综合评价档次为“D”或单项评价指标含“D”,则申诉不成功。博士论文再送二位专家盲审评阅或二位专家答辩评阅,只要再有一份评阅书综合评价“C”或出现“D”,则申诉不成功。若复审“通过”,研究生修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后可以申请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

2. 申诉申请须经导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如果认定评阅专家意见符合事实,可驳回申诉;如果同意申诉,但经再送专家复审意见仍为“不通过”,研究生须进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时间不少于3个月,修改时间从申诉申请审批不同意或复审“不通过”意见反馈之日起算。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完成后,重启申请程序,流程从相似度检测开始。

第十条 学位授予成果认定申诉流程规定

研究生如对学位授予成果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结果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学院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分委会成员和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复核决定,该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一条 学位答辩“不通过”结论异议处理办法:

(一)研究生学位答辩结论为“不通过”的,确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学位申请人可对答辩结论提出异议申请。

(二)学位申请人应于获知“答辩不通过”结论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学位评定分委会。

(三)学位评定分委会应组织异议处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学位评定分委会委员代表、校外专家代表和学科专家代表等,具备独立、公正履职能力。

(四)异议处理小组应对答辩程序的规范性和答辩结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五)异议处理意见经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后作出正式裁决,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学位申请人。学院依据裁决意见推进后续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审核和学位授予工作。

(六)如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会的裁决仍持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定。

(七)经学位评定分委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仍维持“答辩不通过”结论的,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12个月的修改,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对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可在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十二条 学位复核申诉程序规定

(一)学位申请人对学院作出的不受理学位申请等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由校学位办组织复审专家小组,对复核申请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校学位办据此决定是否受理该学位申请。

(二)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对学校作出的不授予或撤销学位决定不服的,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校学位办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建学位复审专家小组,审议是否支持复核申请,并将审议结果提交校学位委员会,由其作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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