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2025年7月22日发)

时间:2025-08-06设置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沪海大研〔2025〕234号

 

校内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上海海事大学章程》《上海海事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海事大学

    2025年7月22日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5年7月22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上海海事大学章程》《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具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 在本校学习或经国家认可的其他教育方式接受教育,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术道德规范,满足申请本校学位的资格条件,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的申请人,可依据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校学位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以及学位授予相关工作,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和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依据《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人须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取得规定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经本校审核合格准予毕业,掌握相应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学术研究或专业实践的初步能力,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具备学位申请资格: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

(二)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

(三)其他经学院或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审定不具备学位申请资格的情形。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审查本院所有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位申请资格,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教务处审核各学院的建议名单后,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通过的名单,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上海海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硕士学位申请人须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并在所属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学术型硕士需具备科研能力,专业型硕士需具备专业实践能力。

(二)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本校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按规定通过课程考核,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满足本校学位标准和学术成果规定条件。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指硕士学位申请人本人从事学术研究或专业实践而取得的相应成果,应反映申请人已在所属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需将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理论或实践意义。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完成时长要求申请人专业为2年制不少于8个月,2.5年制不少于12个月,3年制不少于18个月,时长自论文开题起计算。

(二)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形式依据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本校相应规定执行。

(三)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原则上应使用中文撰写;留学生、外语专业学生如申请使用英文撰写,应在撰写前获得其所在学院的批准,论文或成果应包含不少于3000字的中文摘要。论文的具体内容和格式,按照《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规定。

(四)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有涉密内容或须保密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方可按照本校要求提交硕士学位申请材料,学院应于申请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似度检测与评阅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相似度检测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一)相似度检测。硕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重复率标准由各分委会制定并报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

1.硕士学位论文首次相似度检测,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不达标,但重复率低于40%,经硕士学位申请人书面申请,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完善论文后,可申请第二次检测;第二次检测不达标,申请人应修改论文,推迟至下批次申请学位。

2.硕士学位论文首次相似度检测,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不达标,且重复率大于等于40%,申请人应修改论文,推迟至下批次申请学位。

(二)专家评阅。通过相似度检测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送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包括盲审评阅和答辩评阅,详细办法参见《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管理办法》。

前述评阅专家不得由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担任,专家需就所评阅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符合硕士学位水平提出明确意见;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专家评阅程序,并且满足学位授予成果要求,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答辩

(一)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

各学院应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具有高级职称或等同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校外专家,导师不得担任所指导硕士生的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具有高级职称或等同专业能力的校外专家担任;指定秘书一名,负责记录答辩情况。硕士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还应符合全国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规定。答辩前,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关材料应送至各答辩委员审阅,答辩委员会各成员应独立尽职;答辩委员会所有成员都应出席答辩。

(二)硕士学位答辩工作要求

原则上,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采用线下会议方式,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按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并经决议,于答辩现场宣布学位申请人的答辩结果。除非答辩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答辩应公开举行,并对外公示答辩信息。

硕士学位答辩的申请程序:由硕士学位申请人填写硕士学位答辩申请表并申请答辩。相关导师和学院审查培养计划中各个环节的完成情况,审阅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进行评阅,以评语的形式评价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以及学习表现。导师和学院审查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硕士学位申请人方可参加答辩。

硕士学位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所有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为通过。硕士学位申请人应按照答辩和评阅专家意见修改完善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提交存档。硕士学位答辩未通过,若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决议作出之日起满三个月且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完成相似度检测、专家评阅和答辩程序,但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若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学校将终止本次学位申请。在最长学习年限范围内,申请人可重新开题,重新开展学位论文或实践工作。答辩过程应有完整记录,答辩决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归档。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博士学位申请人须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并在所属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独立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并在学术研究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

(二)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按规定完成各项课程考核、中期考核和中期考核,接受学术研究训练,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三)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取得与申请学科相关的研究成果。成果的具体形式和要求,按照《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成果要求》及相关学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充分体现博士学位申请人在所属学科或专业领域已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论文选题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其研究内容应在推动学科发展、服务经济社会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二)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学位申请人本人独立完成,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8个月,自开题起计算。

(三)论文原则上应使用中文撰写。对于学科交叉方向的博士生,其引用的一级学科学术文献数量不应低于论文文献总量的二分之一。论文的具体内容和格式,按照《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规定。留学生如申请使用英文撰写论文,须事先经所在学院批准,论文中应附不少于5000字的中文摘要。

(四)论文有涉密内容或须保密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申请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博士研究生,可按学校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学院应于申请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实行预答辩制度。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可申请参加预答辩。

(一)预答辩小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成员不少于五人(不包含导师),应为本学科领域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且半数以上具有教授或等同职称。学科交叉方向的预答辩专家组中,一级学科专家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二,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一人。小组应指定秘书一人,负责记录答辩情况。

(二)预答辩小组对论文初稿进行评审,综合评估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要求,并就创新性、学术水平、工作量、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结论和创新点等进行评价,重点评估论文内容是否符合一级学科的内涵要求,明确提出修改意见,并记录于《上海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会议记录表》。

(三)预答辩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四)通过预答辩的,应按照预答辩小组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期限由预答辩小组确定(不少于2周且不多于2个月),修改稿经导师确认后方可申请进入下一阶段。

(五)未通过预答辩的论文须经不少于3个月的修改,经导师同意后可重新申请预答辩。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与评阅

(一)学位论文在送审前须进行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涉密论文除外)。博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文献后的重复率不得超过10%。未达标者应至少修改2周后重新检测,直至合格。

(二)通过相似度检测后方可进入专家评阅阶段。评阅办法参照《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管理办法》执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具有高级职称或等同专业能力的相关学科专家,且不得为论文作者的导师。评阅人需就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提出明确意见。通过评阅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答辩

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评阅,并通过学位授予成果公示后,可申请参加答辩。博士学位答辩原则上以线下会议方式进行,由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并当场决议并宣布是否通过答辩。除涉密内容外,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提前公示相关信息。

(一)为确保学位论文修改时间充足,防止突击答辩,博士论文盲审评阅通过后,经充分修改,方可申请答辩。盲审评阅综合评价全为“A”的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1周;其他情况不少于1个月。具体标准详见《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管理办法》。

(二)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

各学院应按照学科、专业组织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职称或等同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两人。学科交叉方向答辩中,一级学科专家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导师不得担任所指导博士生的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校外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指定秘书一名,负责答辩情况记录。

答辩前,博士学位论文相关材料应送至各答辩委员审阅,答辩委员会各成员应独立尽职;答辩委员会所有成员都应出席答辩。

(三)博士学位答辩工作要求

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审,全面评估论文的原创性、严谨性与学术贡献。特别是,研究的创新性是否在理论、方法或观点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成果的科学价值与应用潜力及其对学科或实践的贡献;研究者对领域知识的深度掌握和批判性思维能力;研究设计的合理性、数据论证的可靠性及整体逻辑自洽性;博士生独立规划研究、解决问题和创新方法的能力展现;以及答辩过程中清晰阐述核心贡献、精准回应质疑的综合表现。

(四)博士学位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须获得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视为通过。

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博士研究生可在答辩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2年内完成修改,并重新进行相似度检测、专家评阅和答辩,但不得超过规定最长修业年限。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的,学校终止本次学位申请。在最长学习年限范围内,可重新申请开题。

如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但已具备硕士学位授予条件,且尚未取得本校同一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申请人同意,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并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答辩过程应有完整记录,答辩决议以书面形式作出,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归档。

第五章  学位审议与授予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依据答辩委员会提交的决议,全面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学位论文答辩等情况,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采取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可形成有效决议。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决议提交校学位办。对于拟不授予学位的人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提前告知其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校学位办将拟授予学位的申请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校原则上每年组织四次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学位决议进行审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学位授予相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其学位:

1.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存在代写、抄袭、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且被认定;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入学,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二)对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决议,公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将相关信息报送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四)学校应妥善保存学位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等相关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还应提交国家图书馆和相关专业图书馆保存。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学术复核申请。学校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复核决定。该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如对学校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复核,或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复核和学位复核程序详见《上海海事大学学术复核和学位复核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决定之日起生效。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并由学位办核实情况属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包括报告、设计、作品等其它形式)申请两个及以上学位。

第二十九条 在本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具体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审核授予工作细则》(沪海大研〔2023〕227号)和《上海海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沪海大教〔2017〕197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中关于学士学位的条款,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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