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
专利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为杜绝非正常专利申请,规范校内专利申请行为,提升学校专利申请质量,特制定本说明。
一、总体要求
1、我校教职工、学生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必须以“上海海事大学”作为专利申请人。
2、国内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申请必须委托学校统一招标的代理机构(见附件12)申请,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委托学校指定的代理机构以外的公司或个人以学校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内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国际专利申请委托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采购方面的相关规定,建议通过学校统一招标的代理机构申请。在进入国家的选择上,原则上不提倡进入无实质审查的国家如南非、卢森堡、荷兰、澳大利亚等申请专利,下一步科技处将对此类专利采取不予认定工作量、不予发放激励以及建立负面清单等管理措施。
4、申请专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申请活动是以保护创新为目的,并且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严禁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杜绝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有关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解读及相关惩戒文件梳理见附件1-8)。一旦发现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将提交至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5、发明人(完成人)申请国内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申请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科技处审核备案后方可申请,申请国际专利暂不需备案。
二、申请材料
专利申请提交材料包括:
1、《审核表》(附件9);
2、《上海海事大学技术交底书》(以下简称《交底书》,见附件10)。
软件著作权申请提交材料包括:
1、《审核表》(见附件9);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1);
3、标准截图说明书、软件代码文件,文件要求:
名称以“品牌 + 产品用途与功能 + 软件或系统”命名;
提供说明书前后各30页(整个说明书不足80页,需全部提供);
提供软件代码前后各30页(整个软件代码不足80页,需全部提供)。
三、备案流程及专利登记
1、备案流程
发明人(完成人)申请国内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以线上预审及线下签署(盖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备案,申请国际专利暂不需备案。
第一步:线上预审。发明人(完成人)填写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第一发明人(完成人)为教职工的,由第一发明人(完成人)通过数字平台邮箱发送至所属学院的科研秘书处进行审核。第一发明人(完成人)学生的,申请材料须经导师或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由导师或指导教师通过数字平台邮箱发送至所属学院的科研秘书处进行审核。邮件主题须以“第一发明人姓名+学院+申请知识产权类型+申请途径”命名,不以指定格式命名的邮件或未通过数字平台邮箱流转的申请不予受理。
对《审核表》信息填写完整规范、提交材料齐全、文件流转符合要求的申请,由学院科研秘书转发至科技处指定邮箱ljcheng@shmtu.edu.cn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科技处向发明人意向代理机构派件。
第二步:线下签署(盖章)。通过线上预审后,发明人打印《审核表》(附件9)务必于一周内完成线下签署(盖章)。签署(盖章)完整的《审核表》由发明人、科技处各执一份。发明人须妥善保存《审核表》,并作为教职工发明人工作量计算、激励发放的重要依据;学生发明人在保研、评奖、评优、学位成果加分等认定中须出示签署(盖章)完整的《审核表》,方可予以成果认定。
后续发明人须积极配合代理机构做好技术发明内容的沟通、审核、确认等事项,推动专利尽快申请。
2、专利登记
通过委托学校指定代理机构申请的专利,由代理机构定期邮寄相关材料至科技处,科技处统一在科研系统中进行专利登记和状态更新。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专利申请的类型:方法和装置均属于发明类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实用新型类型专利不保护方法。
2、即将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若同时存在其他形式的成果待公开(如即将投递的论文、审稿中的论文、将在学术会议上发表的报告或论文等),务必提前告知专利代理机构,保证专利申请日早于其他待公开成果的公开日。
3、发明人申请专利前,必须认真充分做好专利论证工作,对所申请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缜密论证和研判,确保专利申请质量。对于系列申请及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申请,申请专利时请务必告知专利代理人,以便做出针对性处理。
4、本说明所述要求自2022年12月16日开始施行。
科技处
2022年12月16日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附件3:《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
附件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解读》
附件5: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02号)
附件6:国家知识产权局 保护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19〕52号)
附件7:《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附件8:《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44号)
附件9:上海海事大学知识产权信息审核表
附件10:上海海事大学技术交底书
附件1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附件12:上海海事大学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