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10设置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

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教〔202390

  

校内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践教学管理工作,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2023418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418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理解和应用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有力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践教学管理工作,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专业培养方案内需要修读的实践教学环节课程(以下简称“实践课程”)的教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践课程包括课程设计、教学实习(航行实习、认知实习/认识实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社会实习、课程实习、参观调研/考察等)、实训实践(实训、实操、模拟、业务实践/实务、文献阅读、学期论文、调查评价、系列讲座等)。军事技能、实验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航海类专业的评估考证类课程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课内实践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实践教学实行校、学院(部门)两级管理。实践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对全校本科实践教学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学院(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职责

(一)推进实践教学改革,制定并适时调整学校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办法,组织各学院(部门)修订实践课程教学大纲等基本文件。

(二)建立健全实践教学体系和质量标准,加强实践全过程管理。

(三)检查实践教学工作运行情况,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四)组织检查和评估全校实践教学工作,评价教学质量,组织经验交流。

(五)协调学院(部门)推动产教融合基地/实习基地建设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学院(部门)实践教学管理和评价体系。

(二)深化产教融合,推动产教融合基地/实习基地建设。

(三)安排实践教学任务,落实实践教学场所和指导教师,为学生实践提供经费保障,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实践教学任务各环节工作。

(四)制定实践课程教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监控实践教学质量,总结实践教学工作。

(六)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及时更新实践内容,改进实践技术手段,深化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七)做好校外实践教学任务的师生安全保障工作,采取措施(经费资助、评奖评优、政策倾斜等)激励教师承担校外实践指导工作。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各专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学校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践教学体系,健全实践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践内容。学校鼓励各专业根据实践单位实际工作凝练实践项目,开展研究性实践教学,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实践课程必须安排校内指导教师。

第八条 实践课程教学文件是规范、组织、实施实践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课程设计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指导书、教学日历、课程设计任务书、课程设计报告、课程设计小结等;教学实习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指导书、教学日历、实习报告、集中实习评价表、分散实习评价表、实习小结等;实训实践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实训实践报告、实训实践小结等。

教学大纲是组织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和依据,各学院(部门)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贯彻“以学生为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理念和相关专业认证要求,精心编排实践教学项目,进一步提高专业人才实践动手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指导书是教学大纲的具体体现,是教学执行的技术性文件,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的每门课程都应有相应的指导书。课程设计指导书内容包括:目的、主要内容、思路与方法、基本要求、考核方式、课程设计报告要求等。教学实习指导书内容包括:目的、主要内容、实习方式、日程安排、实习地点信息、考核方式、实习报告要求与格式、纪律与要求等。

教学日历是教学内容的具体实施。课程设计教学日历内容包括:时间安排(应细化到每一天)、设计内容、教学方式、学生学习要求等。教学实习(实训实践)教学日历内容包括:时间安排、实习(实训实践)内容、方式、要求、学生分组情况等。

课程设计任务书是对学生完成课程设计的深度、广度及工作量的具体要求,内容包括设计题目、初始条件、设计任务和要求、时间安排等。

课程设计报告:根据课程设计指导书要求撰写,形式可为报告、设计说明、设计资料及作品等。

实习报告:根据教学实习指导书要求撰写,形式可为实习日志、报告等。

实训实践报告: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撰写,形式可为报告、论文等。

第九条 实践课程教学活动开始前,指导教师须编写课程设计、教学实习指导书,制定教学日历,经教研室(系)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实践课程教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践时间、变动实践地点、取消实践计划等,应提前说明原因,经学院(部门)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课程设计

(一)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专业特点,指导教师编写课程设计指导书、任务书,拟定课程设计题目,命题要达到课程教学目标的要求;同一专业班级的课程设计宜拟多个命题,相同题目应在技术参数上有所区别;鼓励结合科研和生产实际拟定有创新训练价值的命题。

(二)课程设计题目的难度和工作量要求要适当。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使大部分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既要保证学生得到基本训练要求,又能使学习优秀的学生充分发挥创新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三)课程设计开始前一周,指导教师要向学生下达任务书,做好课程设计的各项准备。指导教师必须预先熟悉设计内容,掌握重点与难点。

(四)课程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每天对学生辅导答疑的时间应不少于两小时,及时发现和解决课程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和检查课程设计进度和质量,并做好过程指导记录。

(五)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应注重教书育人工作,坚持教学基本要求,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指导方法上,应立足于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提高学生的工程实践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 教学实习

(一)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学院(部门)可采取集中与分散形式组织各类实习,原则上以统一组织、集中实习为主,30人及以下配备一名校内指导教师,30人以上应适当增加指导教师人数。

(二)编制学院(部门)实习计划

各学院(部门)于每学期初确定下一学期各专业的集中、分散实习计划,填写《上海海事大学集中实习计划表》或《上海海事大学分散实习计划表》,并按规定日期报教务处。

(三)实习单位选择

各学院(部门)按教学安排自行落实实习单位,可以选择产教融合基地/实习基地,基地选择遵循以下原则:

1.专业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

2.生产正常,技术、管理先进,重视学校学生实习工作。

3.就近就便、相对稳定、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合作,建立相对稳定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相结合的产教融合基地/实习基地。

(四)实习前准备

1.实习单位、实习教学安排确定后,学院(部门)应将教学大纲和相关资料送实习单位,便于实习单位了解实习内容及要求,并做好相应的实习教学准备工作。

2.学院(部门)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开展安全培训,宣布实习纪律、实习相关事项等。

3.实习开始前两周,指导教师向学生发放实习指导书,布置实习作业,要求学生提前做好资料查阅等准备工作;在正式实习时对学生预习情况进行检查。

4.涉及校外实习的,学院(部门)应统一为参加实习的师生购买保险。

(五)实施集中实习时,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各实习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实习安全。指导教师对参加实习的学生负全面管理责任,严格要求学生,加强指导,组织开展好各项教学活动;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按照学院(部门)实践课程教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实习单位密切配合,处理好各种突发情况,并及时向学院(部门)报告;和实习单位一起按要求填写《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赴校外单位集中实习评价表》。

(六)分散实习是指由学院(部门)安排或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进行的实习活动。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须填写《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赴校外单位分散实习申请表》,经家长同意、实习单位同意接收,学院(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学院(部门)需安排校内指导教师跟踪指导。实习期间,校内指导教师应与学生每周至少联系一次,了解并指导实习;学生应主动与指导教师联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企业指导人员,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实习结束后,需提交实习报告和《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赴校外单位分散实习评价表》至学院(部门)。

第十三条 实训实践

1.根据专业特点,学院(部门)可采取多样化的实训实践模式,如实训、实操、模拟、业务实践/实务、文献阅读、学期论文、调查评价、系列讲座等。

2.各学院(部门)要以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实训实践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创新教学模式,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材料归档

第十四条 成绩评定

(一)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全部教学任务,并提交课程设计报告、实习报告、实训实践报告后方可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组织纪律、学习效果、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等;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重一般为40-80%

(二)实践课程成绩按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三)实践课程不设补考,学生不得申请免考勤,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应重修。

(四)评定成绩参考标准:

1.优秀:学习态度端正,无缺勤和违纪现象,实践期间刻苦、勤奋,工作积极主动;实际操作能力强,理论联系实际好,完全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课程设计报告、实习报告、实训实践报告全面、系统、质量高。

2.良好:学习态度端正,无违纪现象,实践期间工作积极主动;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课程设计报告、实习报告、实训实践报告全面、系统。

3.中等:学习态度比较端正,无违纪现象,实践期间工作比较主动;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基本达到课程大纲的要求;课程设计报告、实习报告、实训实践报告比较全面。

4.及格:学习态度基本端正,无严重违纪现象,实践期间能服从安排;可以完成基本的实际操作,能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能完成课程设计报告、实习报告、实训实践报告,内容基本正确。

5.不及格: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不及格。

1.课程设计报告、实习报告、实训实践报告未达到及格要求者;

2.擅自缺勤或请假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实践总学时(含)者;

3.课程设计报告、实习报告、实训实践报告相互抄袭者;

4.实践过程中严重违纪者。

第十五条 材料归档

(一)实践教学活动、成绩评阅工作结束后,指导教师撰写课程小结,做好实践课程的材料归档工作。

(二)归档材料

课程设计:指导书、课程设计任务书、课程设计报告、评分标准、本科生教学记录表、课程成绩单、课程设计小结。

教学实习:指导书、实习报告、集中实习评价表(仅限赴校外单位集中实习)、分散实习评价表(仅限赴校外单位分散实习)、评分标准、本科生教学记录表、课程成绩单、实习小结。

实训实践:实训实践报告、评分标准、本科生教学记录表、课程成绩单、实训实践小结。

(三)参加工程教育认证/其他专业认证的专业可以根据认证要求增加其他归档材料。

(四)航海类专业航行实习由专业根据教学需要,在本文件规定材料基础上,另设特制模板的教学质量记录材料并归档。

(五)学生课程设计报告、实习报告、实训实践报告如为电子资料,须刻录光盘存档。

(六)学院(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实践课程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直至学生毕业三年后方可销毁。

  

第五章  指导教师和学生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原则上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专业实际应用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实践课程的安排和管理,严禁委托中介公司、旅游公司等单位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践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需更换教师,经学院(部门)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后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在实践教学期间(分散实习除外)应坚守教学岗位,因事暂时离岗须得到学院(部门)分管教学领导、教务处批准,并妥善处理和协调好相关实践教学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教师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提前深入实践教学场所熟悉并了解情况,同时会同实践场所有关人员拟定教学进度安排及具体的评分标准。

(二)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三)指导教师应在实践课程教学开始前组织学生学习教学大纲、实习指导书/课程设计指导书,公布评分标准,使学生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时间安排和步骤。介绍实践教学单位的简况及注意事项,明确安全保密要求和纪律。

(四)指导教师与实践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践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检查并指导学生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做好学生教学过程考核工作。

(五)指导学生写好课程设计报告、实习报告、实训实践报告,充分贯彻启发式、探究式的指导原则,认真进行质疑和答疑,培养学生勤观摩、勤思考、勤动手的意识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 学生纪律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及实习实训单位的安全、保密、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

(二)学生要重视实践学习,必须服从校内及企业指导教师的指导,按时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要重视理论结合实际,做好实践记录,按时完成布置的作业,写好课程设计报告、实习报告、实训实践报告,参加课程考核。

(三)学生往返校外实践场所应集体行动(分散实习除外),实践期间,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未经指导教师允许,不得擅自行动和在外住宿。学生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实践期间不得参与同实践教学任务无关的工作。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有事按规定向指导教师请假,教师批准后方可离开实践场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实践类课程教学无法正常开展的,经学校批准开课学院(部门)可适当调整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学时学分,或通过其他方式替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存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3-2024-1学期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实践教学管理规定》(沪海大教字[2020]102号)自本规定施行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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