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教学成果奖
评选与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鼓励全体教职员工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建设、改革和研究,持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总结并推广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先进经验,根据国务院、上海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成果内容与形式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是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职务性成果,内容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构建“大思政”育人格局,加强卓越拔尖人才培养,深化新工科、新文科建设,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优化专业结构,改革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教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推动教学及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师教学能力,深化教育教学评价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和技术,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数字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并取得突破性进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侧重理论联系实际过程中已产生了一定成效的教学研究或实践成果,成果形式可以是改革方案、研究报告、实践总结、论文、教材、著作等中的一种或几种,成果的实践成效一般应有一定的支撑材料予以证明。
第三章 奖项与评选条件
第四条 上海海事大学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上海市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同类院校中产生较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引领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在学校或在同类院校中产生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一定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同等水平时,可优先考虑长期从事公共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和跨学科专业、跨学院(部)、跨单位联合申报的团队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具有鲜明的航运、物流、海洋特色的教学成果。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评选条件:
(一)教学成果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
(二)教学改革指导理念明确、科学,方案设计科学、合理,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三)教学成果应当经过不少于2年的本校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或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四)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成效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1.思想政治过硬、教育思想先进、教学效果优良;
2.有三年以上的教学工作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3.近三年无违规违纪、师德失范、学术不端、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等行为。
(五)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时,集体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的校外单位不超过2家,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须为本校。原则上,第一完成人每次只能申报一项教学成果。
第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原则上特等奖不超过申报总项目数量的10%、一等奖不超过30%。
第四章 成果申报与推荐
第七条 学校在编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取得成果的集体单位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上海海事大学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凡符合规定的教学成果,由该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向所在教学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上海海事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并提交该成果的总结报告(或者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能够代表该成果的论文)及其他支撑材料。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
第九条 所在教学单位(部门)进行评议审核(含政治审查)后,择优向学校推荐优秀教学成果。教务处、研究生院汇总、核实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向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提出质询。
第十条 已获得过各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上海市级、校级)的成果,在没有重大突破或进展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凡是对权属有异议的成果,在异议处理完毕以前不予受理成果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需经公示后确定。
第十二条 市级及以上成果奖推荐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在校级教学成果奖中择优推荐。必要时,相关成果可整合申报市级及以上成果奖。
第五章 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级、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奖励内容参照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相关奖励文件。
第十四条 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学校嘉奖主要完成人并颁发获奖证书,奖励内容参照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其分配一般由第一完成人根据各人贡献拟制,经团队成员确认后报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是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的最高奖项,获奖情况作为考核、晋升、职称评定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获得校级特等奖的教学成果,学校在成果的推广和实施中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存在虚假、违规申报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获奖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相关人员奖项,收回证书和相关奖励工作量或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沪海大教字[2012]28号)同时废止。